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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范文]医院科室合作合同书季度范文精选

发表时间:2022-05-14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情况下再签订合同。我们制定并签署好说好的合同之后呢,新的一年才会更加有明确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安排来年的工作!那么,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范文]医院科室合作合同书季度范文精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以下称甲方)

xxxx_(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好的为人民的`健康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经营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将xx医院口腔科租给xx(以下简称乙方)。如室内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第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季度预付租金xx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xx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乙方须按仪表数据缴付电费和水费。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可以聘用具有相关的医学知识人员协助乙方工作,乙方负责口腔科工作。为方便群众要求定时开设门诊,实行经济责任制,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固定业务用房间xx间

三、乙方使用的器械自己解决与甲方无关,所有权归乙方,

四、乙方使用的牙科材料要在正规的医药公司订货,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费。

五、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统一管理,不能扩大经营范围,不能私自配药给病人,(除口腔医疗中的专用药品,专用药品包括口腔治疗中自行配药以口腔科专用药品)如有发现每次扣xx元,即病人配药一律凭处方由药房配药。

六、收费一律有甲方出纳统一收取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材料费,并出具正规发票,然后医院返回给乙方,其中治疗费及附属费用xx%、普通处方xx%、医保处方xx%;按每月1—30日为帐务期,下月的1—3号甲方以现金方式结算给乙方,不得拖延期限,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xx的滞纳金,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七、乙方在协议第一年每月上缴管理费xx元。

八、乙方在协议期间要遵纪守法和医德规范,必须作好安全医疗。医疗器械严格消毒及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后交医院方处理

九、本协议如与上级精神及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精神抵触时,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上级决定,甲方不负经济责任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

如果有争议,双方协商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交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

法人签章:

签章:

单位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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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范文]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卖方): (独家代理)

乙方:大连旺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所有的位于 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权属 ,证号 ,权属人

二、 委托价格

上述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房屋权属转移费用承担:□卖方仅承担 ,其余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买方承担全部税费。 房屋权属若为合同发票,委托价格为:□办理产权前的价格□办理产权后的价格。

三、 委托方式 甲方同意,由乙方独家代理上述房屋,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屋。

四、 委托期限

独家代理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 委托报酬

1、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将甲方的房屋销售成功(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其他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 作为委托报酬支付给乙方。

2、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无法提供订约机会,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六、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签订委托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及甲方的身份证证明;甲方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实向乙方告知说明,家庭成员同意出售,关于影响房屋转让的重要事项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介绍并带看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经办人通过旺佳房产的连锁店推荐甲方的房产,并由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经纪人定期向甲方通报房屋销售有关情况。

2、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约定有购买意向的买方来看房,同时乙方可将买方的书面报价(如购买意向书及意向金)提交甲方协商并确认,以帮助甲方与买方进行谈判磋商。

3、 为甲方的房产制定营销计划,推广该房屋的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 违约责任 如甲方在委托履行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本协议约定房屋售价的2%作为居间服务过程中相关费用的赔偿及相关服务的赔偿。

八、 其它

1、甲方现授权 为其代理人,代理甲方处理该房屋转让的相关事宜,该代理人与乙方及该房屋的买方(含意向买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做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等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予以认可。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取得对方同意,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

3、在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变更该房屋的价格或者便更委托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在三个月内将协议房屋售出,如若没有售出按协议价格收购。实行日期由今日起。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通讯地址:

单篇精选: 合同终止合同书范文


现在,合同已经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了,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出发点,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在甲方制定好合同并在你签署完了之后,才能让我们更加安心,就可以更规范的完成工作了!可是,我们的合同范本又有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单篇精选: 合同终止合同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甲方: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箱罐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由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__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箱罐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 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 方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期间的__________费用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方在_____方付款前,应向_____方开具等额发票。

2、 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害,乙方应 ;若甲方违法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 。

第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的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手印):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物业合同书 月度范文精选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为建设信息化社区、促进数字家庭建设,改善居民上网品质,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内容

1、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覆盖户数:________________户

2、合作内容:甲同意乙方在以上小区建设社区宽带网络,包括市场推广活动、公共关系活动等保持信息沟通和协作。

二、合作方式

1、项目建设

(1)乙方承担信息化社区的网络工程建设的投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2)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2、宽带网络推广

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社区住户宣传宽带网络服务,关于宽带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方式的宣传由乙方制定。

3、网络运行与维护

工程建设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社区宽带网络运行,包括:提供用户信息服务、网络设备维护和技术改造。

4、无线网络覆盖

乙方在合作小区运营期间,为甲方小区提供无线网络覆盖。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本社区内负责并投资建设光纤接入线路、网络设备等。乙方设计、施工、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2、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本社区内自行投资的网络线路,设备;如使用其他单位投资的线路、设备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自行负责协调、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承诺对建设完成的网络系统负责维护,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4、乙方负责社区宽带网络的运营、运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宽带网络的宣传、对用户的签约收费以及社区内宽带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

5、网络接入及使用用电由乙方负责。

6、乙方承诺:社区宽带网络建成并验收合格后________个月内开通社区网络服务。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社区住户推广介绍乙方提供的宽带网络服务。

2、无线网络覆盖设备所需用电由甲方负责。

五、入场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

六、产权归属

1、网络工程内的设备、线路根据双方投资划分各自所有权,彼此不得侵犯对方财产。

2、乙方拥有自行投资的社区内信息网络的使用、经营权。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取消本协议。

2、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免责条款

1、协议双方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本协议时,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将根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有关书面证明进行确认、补充,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而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因小区住户、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不得施工或不同意宽带网络接入小区的,甲乙双方应首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如实在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放弃局部区域的施工;如因小区住户、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城管等政府部门强烈不同意施工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涉及小区乙方已交纳的入场管理费。

4、如因甲方退出上述约定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通知

通知的形式应是中文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专人递交、电子邮件或图文传真等方式。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于收件人之日视为送达。

2、以电子邮件、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显示“传送成功”信号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十、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和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事项

1、合作期限。合作期限________年。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乙方要完成上述小区的网络设计、施工工作,并开通网络服务。

2、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发生一切争议,在________人民法院办理。

3、协议保密。本协议条款约定事项对外保密,如因泄露造成损失的,由泄露方赔偿受害方损失。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作生产合同书篇一


合同有很多种,但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那就是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一定要再三确认,在回过头来签合同。用心签署好合同范本,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工作会变得更加顺利,更加有干劲!可是,我们的合同范本又有哪些内容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合作生产合同书篇一”,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基于甲、乙双方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双方会谈达成的共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实施法规有关规定,为促进双方更紧密合作,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作协议,成为生产承包合作伙伴。

第一条 合作目标

1、为了实现甲乙双方最大程度的资源整合、共同成长,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作发展。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生产承包合作伙伴关系。

2、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形象及品牌价值、创造盈利,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拥有场地(位于:,面积:平方米),并提供加工设备、器材免费给乙方使用。乙方免费使用场地期间组织生产人员,为甲方提供加工服务,甲方按加工货物数量支付乙方生产加工费,乙方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加工业务的权利及义务。

2、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费用为,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交货单为准。

3、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天为一个计算周期,甲方在每个结账周期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个周期生产结算款。乙方生产费用中途可向甲方预支,在本月结算中扣除、甲方保证乙方正常运转开支。

(2)甲方须将相应的乙方费用支付给乙方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3)合作期间,未约定事宜,以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有效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签。

第四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1、乙方自愿承包上述生产业务,承担生产,保质、保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事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一切规章制度按甲方制度实行。

2.、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操作,并负责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和保养,费用协商处理。

3.、甲方为乙方提供;场地、设备及配套设施、水、电。

4、乙方负责车间生产人员的组织,由甲方统一管理,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公司规章的情况下,乙方可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对车间工作人员作以调整。

5、生产车间员工工资待遇乙方和员工自行商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福利全部按国家规定执行。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作,服从管理,根据生产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如无生产任务,甲方可以分配乙方工作人员从事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乙方人员须服从分配。

7、乙方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遵守法律,节约水电,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的良好风尚,精通工艺、工序,做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 沟通、协调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个层面沟通协调机制:

1、会晤机制:双方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会面,对执行本战略合作协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共享双方合作的动态信息,推动双方合作的深入,解决双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

2、联系人联络机制:甲方委托 为联系人,乙方委托为联系人,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对接联系工作。

第六条 保密

双方承诺严守商业机密和商业诚信,对于本协议及由对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以维护双方利益,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2、如在协议期内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能正常生产超过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任一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程序后完成。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均依据中国法律向乙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以及相关的商业条款如有不完善的部分,双方将协商另立书面说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协议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协议附件。如果附件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附件中的说明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转让合同书 月度范文精选


合同分为多少种类别,你暂时可以不用知道,你要知道的是它很重要,我们必须要在了解情况后把合同给签订好才行。唯有在重大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了之后,才能让我们更加安心,就可以更规范的完成工作了!所以,您是否在寻找合同的一些内容东西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转让合同书 月度范文精选》,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XX

电话: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乙方:XX

电话: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商铺位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的铺位转让给乙方;铺位租金为XX元整(大写)¥XX(小写);合同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XX元整(大写)XX(小写)。剩余房租和房屋内所有设备,同时甲方付清之前所有水电费。在签订此协议之后所有费用和所发生的纠纷乙方负责。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最新范文]工程协议季度范文精选


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也会需要用到很多的范本,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情况下再签订合同。可以开始签订你们之间沟通好的的劳动合同了,我们的工作会变得更加顺利,更加有干劲!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范文]工程协议季度范文精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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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

乙方(侵害人):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现关押于xxx

乙方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见证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执业证号:xxxx,地址:xx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20xx年3月2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20xx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xxxxx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检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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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乙方于3月左右到甲方处务工,4月工作期间因操作不慎,致使左手受伤,甲方充分考虑到乙方工作不易,确已受伤,乙方充分尊重甲方的关心和积极,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基于本次受伤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即不让乙方基于本次受伤医疗支付任何医疗费,但乙方也承诺,基于本次医疗不占用收益任何医疗费用。

二、基于充分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误工费、护理费、营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合计 元。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2日内支付。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均承诺签署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明白签署本协议的法律后果,若甲方反悔的,除支付上述费用外,应赔偿乙方5万元,若乙方反悔的,除本协议对乙方继续有约束力外,还应赔偿甲方5万元。若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