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处理通知。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人都开始编写自己的实用文书了,实用文书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如何才能写好实用类文书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篇1)
理化系xxxx级电子信息班陈xx、xxxx级环境检测班支xx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与历史系同学在寝室发生口角,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经系内领导研究决定给予陈xx、支xx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以上同学在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1分处理。
违纪学生请于一周内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理化系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
理化系
xxxx年3月21日
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篇2)
我因刚生完小孩,身体虚弱,需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
有关规定:1)产假为98天;2)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3)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本人符合以上规定,特申
请产假4个月12天,共计132天,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13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20xx年1月21日
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篇3)
月日、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打架斗殴事件,涉及八年级、九年级共四个班级,涉及人数众多:八(1)班:、、、;八(2)班:、;八(3)班:、、;九(2)班:、、,总共12人,、、、四人还携带铁棍,性质极其恶劣,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此次打架斗殴事件当中,同学头部受伤,到县医院检查、治疗,现已出院,总共花费740元。
为严肃校纪、整顿校风,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以上同学和相关班级作出如下处理:
1、所有涉及的12名的同学记大过处理,如下次再参与打架斗殴,学校将通知家长,勒令其退学。
2、等11位同学承担检查、治疗费用740元。、、、、5人每人承担100元,共500元。、、、、、6人承担240元。
3、取消所有涉及到的班级第二次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希望以上12位同学,能从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校纪班规,做一个文明、好学的合格中学生。也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特此通报!
中学
年月日
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篇4)
各部门、车间:
关于20xx年x月X日晚11:40左右车间员工、赵xx、陈xx、司xx与郭xx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调查
20xx年X月X日晚,员工郭xx未经行政部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并喝酒,同楼层刘梦龙、薛宗保等也在宿舍喝酒,约11:30分左右双方因言语产生纠纷,在外来人员的挑衅下,刘梦龙、薛宗保等人冲进郭义刚宿舍欧打外来人员,郭义刚维护外来人员进行帮架,后经人劝架拉开。
二、处理结果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造事责任人处理如下如下:
1.郭xx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晚上私自带外人进厂喝酒挑衅闹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给予罚款1200元,立即开除出厂,外来私自进厂人员交由派出所处置;
2.刘xx、薛xx在宿舍喝酒闹事带头动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3.刘xx、司xx在宿舍喝酒后闹事协助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8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4.当班保安刘xx未尽到岗位职责,遇事不能及时汇报处置,罚款200元,后勤主管杨立志对宿舍管理监管不力,罚款200元。
5.即日起,公司内不准卖酒、员工不准带酒进公司、宿舍内不允许任何人喝酒,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元处罚。
6.即日起,凡私自带人进厂者,查证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厂的处罚,同时将非厂人员以扰乱公司管理送派出所处置!
希望全厂人员以此为戒,切实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特此通报!
行政部
年X月X日
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篇5)
为严厉整顿物流纪律,体现物流制度的严肃性,公布本月处罚人员名单:
1)2月16日,47112车驾驶员 韩文瑞,押运 胡文斌 出车回来未经过物流同意擅自脱岗,根据物流制度规定第15条规定,每人罚款100元
2)2月14日,28839车 驾驶员 吴飞 押运 胡金海 郝顺国在去青岛环保局运输家电时造成家电数量差异,根据物流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应该罚款每人500元,后经市场处理意见)每人罚款50元
3)2月16日,4160车 驾驶员 宋建祥 出车回来没能及时的上缴磅单 根据物流制度第四条规定,结合该员工的往日表现积极,决定从轻处罚 罚款50元
4)2月21日,夜间值班押运 黄岩州 周海军 未经物流同意私自脱岗根据物流制度第15条规定 每人罚款100元
5)2月18日 5676车 驾驶员 张成茂 押运 林冲 出车回来,未经物流同意擅自早退,根据物流制度第一条规定 每人罚款100元
以上违纪员工现做通报批评 本月所有迟到早退者,汇总后每人每次20元的罚款,早退100元,绝不姑息,望所有物流员工引以为戒!改掉陋习,争做物流先进员工!
物流中心
20xx.2.22
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篇6)
截至第十周,根据任课老师考勤记录,发现以下学生出现旷课现象。为严肃学风,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无故旷课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希望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能够认真反省,积极改正错误,自觉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07级其他学生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4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一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分。
信息工程学院信息管理系
年月日
通告处理通知范文(篇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60%或80%的培训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
(五)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之前的基本生活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保障。
(七)《通知》实施时按照各区人民政府原规定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高于《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区级经办机构缴纳,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
三、生活补贴费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为其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二)市社保中心应当为就业阶段人员建立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征地单位缴纳的生活补贴费全额记入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
(三)就业阶段人员向市社保中心申领生活补贴费,方式由申领者自行确定,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领取。按年、半年或季度领取的,在年、半年或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领取,生活补贴费领完为止。
四、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XX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