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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通知的及范文8篇

发表时间:2023-04-27

转发通知。

在现代社会,很多时候就会用到公告通知。通知公告系统的建立是组织管理的必备手段之一。实用文书网小编特意收集和整理了转发通知的及范文,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闽地税发〔2004〕12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由纳税人按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应税凭证种类逐笔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也可采用计算机登记。纳税人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其计税依据和缴纳期限,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或未如实申报缴纳的,依其违章性质,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应于5月30日前,按照总局规定,完成对本地印花税票代售情况的清理检查,并上报清理检查结果。weI508.COm

四、我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将在进一步调研后制定下发。在此之前,各地仍按目前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总局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各行业应税凭证签订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为加强和完善印花税征管,特别是进一步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打下基础。各设区市局要对本地印花税征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附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表(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省局税管三处。

附件: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调查表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

管理

转发

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打字:韩 燕 校对:税政管理三处宋 军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2月6日封发

校对:地方税务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2

云政办发„2010‟1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2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发放:由企业向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担保手续和有关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为2年。还款方式调整为:自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照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额还款(具体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五)贷款贴息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上述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贷款损失的处理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0‟26号)规定办理。

6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奖励;奖补到各州(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3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7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收回到期贷款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有关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补贴,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各不超过0.5%。

追回往年逾期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填补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追回逾期贷款金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奖励。

具体安排比例由各州(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3.各州(市)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奖补措施。

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十)实行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向各州(市)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含发放贷款人数、发放小企业贷款户数、带动就业人数,新增贷款额、建立担保基金额等),并按照季度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方式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各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报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按季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度情况。

(十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组织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协调经办机构间的业务;审查借款人条件,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进行认定;对财政贴息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办单位,负责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前信用调查,初审贷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和考核奖补工作;检查考核担保机构工作,指导担保机构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率的协议等。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三、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由原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四、对分流到国有控股改制企业(指绝对控股,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下同)的职工,原企业与改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为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下同)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原企业和改制企业都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包括改

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企业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因企业改制后不存在或经约定由改制企业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办理离岗退养,由改制企业自行确定。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八、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或未办理相关手续须按除名或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的人员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先行处理,不纳入职工分流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安置。

九、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十二、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

十三、改制前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规定参保,在改制前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计缴利息和滞纳金。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十四、改制企业应按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费用。

十五、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而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档案可交由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职工可委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由本人缴纳相应费用。

十七、改制企业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本级财政从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解决。

符合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制分流工作。

十九、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适用本意见。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前已改制并已安置的职工不适用本意见。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4

转发上级通报通知范文 第1篇

不管写哪种类型的通知,都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写作技巧。

一是弄清通知内容,明确通知目的。要事先了解清楚需要通知的具体事项是什么?是布置工作、规范事项?还是任免人员、传达上级精神?不同的通知事项,决定着通知内容的不同。不仅要知道通知的内容,还要知道通知发给谁,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二是注重语言表达,做到条理清晰。通知的用语相对比较规范,通常以说明性文字为主,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基本属性来阐述,体现出明确、精准、清晰、有逻辑的特点。通知的内容一般按条分类,清晰表达,有条有理,这样有助于内容和事项的高效落实。切忌不分段落、条目不清、混乱表达。

三是注重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通知属于公文的一种,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进行表达,避免因用词不准而造成误解。

四是反复修改提炼,按照程序发文。通知草拟完成后,一定要反复修改,认真提炼,仔细检查,修改无误后再按照既定程序发文。

通知一般为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可以用作上行文。上级对下级布置工作可以使用通知,此时通知具有指示性和指导性。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用通知。当平级行文时,一般采用抄送的方式进行。

转发上级通报通知范文 第2篇

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三部分组成。

1.标题

通知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如《XXX公司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有时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由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标题,如《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只有文种,直接写“通知”二字。这种情况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发文范围小,内容简单。如单位内部的会议通知、学习通知等。

2.主送机关

通知的发文对象比较广泛,主送机关较多,要注意主送机关的完整,其排序也要准确。对于正式的通知,其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般都会固定下来,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失误。

3.正文

通知的正文,一般由通知缘由、通知事项和执行要求组成。

通知缘由,就是要简明扼要、精练概括地交代清楚发布通知的背景、目的和理由。当发布指示、安排工作时,一定要写清缘由,表述清楚有关事项的背景、依据、目的和意义。当批转和转发文件时,可以在开头表述通知缘由,但有时也直接以转发对象和转发决定作为开头。

通知事项,是通知的主体部分,也是受文单位执行的主要依据,需要有条理地表达所发布的指示、安排的工作、提出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在撰写时要明确、具体地交代清楚应知和应办的事项,即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内容较多且复杂时,需要分条列款,可以采用分列小标题的写法,将通知内容分成几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做到条理清晰、结构清楚、便于领会、理解和执行。

执行要求,在通知中可有可无。对于发布指示、安排工作的通知,需要在结尾处提出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如果没有必要,可以省略这一部分。

篇幅短小、内容简单的通知,一般没有专门的结尾部分。

转发上级通报通知范文 第3篇

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平时面对大量的、经常的文字材料主要有三种:转发文电、电话通知、请示件。

应该说,只要把这“三板斧”学好用好,将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有时甚至会起到事半功倍、神来之笔的奇效。本文带大家逐一了解这三种文体的写作技巧。

一、转发文电

这种材料的特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内容很重要,一般都是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机关对某项工作的重大部署,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等。二是时间很紧迫,往往都是紧急事务,处理起来要事不过夜。三是要求很明确,允许干什么、不允许干什么,需要做什么、要求怎么做,都很具体。

这些特点决定了在起草转发文电材料时:

①贯彻精神要全。对上级文电中的核心要求,必要时在转发文电中要进一步强调。

②联系实际要紧。与正在从事的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研究措施、设定载体、明确抓手,把上级的指示要求具体化。

③运用文字要简。转发文电也是电报的一种形式,必须语意清楚,文字精炼,让人一看就明白。把握了这几条,就基本上抓住了转发文电的“牛鼻子”。

二、电话通知

起草电话通知的要求主要有四个:

①快速,一般来说一个电话通知十分钟就要起草好,半小时内就要发出去。

②具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干什么事,要说得十分具体。

③确切,必须给各单位提供准确的信息,不能含混不清。

④简短,通常情况一个电话通知不超过一页纸。

三、请示件

打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请示件就像古代的大臣给皇帝上的奏折。机关经常要写请示件,请示一些事项;一些企业单位也常常要通过文电请示事项,也可以参照请示件来办。请示件虽短,但内容重要,要求很高,写起来难度很大。

起草一个好的请示件,要把握好三条原则:

①有理。就是要把所请事项的理由写得很充分、很全面,让领导感到事情的确就应当这样办。

②有利。每个请示件都带有呈报者的明确目的,都希望请示事项能得到领导的批准,因此,在坚持实事求是基础上,要尽量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用笔。

③有节。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内容上讲,请示的事项要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拿违规违纪的事项让领导批;二是从形式上讲,请示件层次要分明,条目要清楚,篇幅要短小。这几个要素体现到了,其他的内容能简则简。

转发上级通报通知范文 第4篇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通知可以分为六大类。

一是发布性通知。用于发布各类规章制度、意见、办法等,告知具体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是批转性通知。“批转”包括“批准和转发”。用于上级机关将公文批转给下级机关,让他们周知或执行。比如,对一些单位的典型做法或者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总结报告,上级机关批转给下级单位,要求学习推广,进一步推动工作。

三是转发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知晓并执行。

四是指示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指示下级机关如何开展工作。此类通知具有指示性、指导性,要求下级机关贯彻落实。行文要写清楚通知的缘由、依据、意义、目的,写清楚应知或应办的事项,如交代任务、政策措施、具体办法和注意事项等。

五是任免性通知。用于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六是事务性通知。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如会议通知、放假通知等。

转发上级通报通知范文 第5篇

1.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铧式犁

圆盘犁

旋耕机

深松机

开沟机

耕整机

微耕机

机滚船

机耕船

整地机械

圆盘耙

起垄机

灭茬机

筑埂机

铺膜机

联合整地机

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条播机

穴播机

小粒种子播种机

根茎作物播种机

免耕播种机

铺膜播种机

水稻直播机

精量播种机

整地施肥播种机

育苗机械设备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营养钵压制机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秧苗移栽机

甘蔗种植机

施肥机械

施肥机

撒肥机

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培土机

埋藤机

田园管理机

植保机械

动力喷雾机

喷杆喷雾机

风送喷雾机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修剪机械

茶树修剪机

果树修剪机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割晒机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棉花收获机

果实收获机械

果实捡拾机

番茄收获机

辣椒收获机

蔬菜收获机械

果类蔬菜收获机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采茶机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油菜籽收获机

葵花籽收获机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甜菜收获机

甘蔗收获机

甘蔗割铺机

花生收获机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搂草机

打(压)捆机

圆草捆包膜机

青饲料收获机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脱粒机械

稻麦脱粒机

玉米脱粒机

花生摘果机

清选机械

风筛清选机

重力清选机

窝眼清选机

复式清选机

干燥机械

谷物烘干机

果蔬烘干机

油菜籽烘干机

种子加工机械

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碾米机械

碾米机

组合米机

磨粉(浆)机械

磨粉机

磨浆机

果蔬加工机械

水果分级机

水果清洗机

水果打蜡机

蔬菜清洗机

茶叶加工机械

茶叶杀青机

茶叶揉捻机

茶叶炒(烘)干机

茶叶筛选机

茶叶理条机

剥壳(去皮)机械

玉米剥皮机

花生脱壳机

干坚果脱壳机

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装卸机械

抓草机

8.排灌机械

水泵

离心泵

潜水电泵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微灌设备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铡草机

青贮切碎机

揉丝机

压块机

饲料(草)粉碎机

饲料混合机

颗粒饲料压制机

饲料制备(搅拌)机

饲养机械

孵化机

喂料机

送料机

清粪机

粪污固液分离机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剪羊毛机

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水产养殖机械

增氧机

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网箱养殖设备

水产捕捞机械

绞纲机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废弃物处理设备

废弃物料烘干机

.2残膜回收机

.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4秸秆压块(粒、棒)机

.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挖掘机械

挖坑机

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温室大棚设备

电动卷帘机

热风炉

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养蜂设备

养蜂平台

其他机械

.1驱动耙

.2籽棉清理机

.3水帘降温设备

.4热水加温系统

.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水井钻机

.7旋耕播种机

.8大米色选机

.9杂粮色选机

0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1秸秆膨化机

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4沼气发电机组

.15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有机肥加工设备

茶叶输送机

茶叶压扁机

茶叶色选机

15.2.20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21果园作业平台

.22果园轨道运输机

秸秆收集机

15.2.24瓜果取籽机

15.2.25脱蓬(脯)机

6莲子剥壳去皮机

7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3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5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4]68号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1994-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办发〔1994〕68号1994年8月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 第五条 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 第六条 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第七条 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 第八条 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6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7月1日—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年9月23日、2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三、报名时间:2006年4月10日—25日。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特此公告。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7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转发通知的及范文 篇8

为了合理规划及提高大岭煤矿的经营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大岭煤矿坐落在永兴县境内的北风井的维修及管理权、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维修、保养等。

二、 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 在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如在维修生产过程中与甲方巷道贯通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如果在维修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四、 矿井“五证一照”由甲方负责。如电力等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负责(价格同等主井)。

五、 自签证订合同之日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利润人民币___元,至第四年年底为止,全部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六、 因天灾、政府政策性原因,停产达到十五天,甲方每月按承包费天数折算减免。

七、 乙方投入的财产设备设施到期后,处理权归乙方所有。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