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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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范文 篇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51号)下发后,有关单位和职工以及经办机构就一些具体问题来文来电咨询,为进一步做好补缴工作,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51号文件第一条“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也包括参保前应缴未缴。劳动年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应缴未缴企业职工,也可以按照51号文件补缴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费用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并加收滞纳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劳动合同制试行期间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再补缴。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五、曾经为企业职工,现在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如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补齐欠费。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个人申请要求按补缴办法补缴的,可以受理补缴。
六、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已经按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过扣缴,但没有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中断缴费的,如扣缴原始材料完备可查,也可按原实际工资收入补缴。
七、职工工作流动,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的中断缴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补缴。
八、按规定办理了补缴的人员,遇有跨省转移的,其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11%后,办理转移。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共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畅通参保补缴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应保尽保。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年11月12日
文件通知范文 篇2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20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20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20xx41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4.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
文件通知范文 篇3
废止文件通知:走进政策本质,促进管理优化
近日,一则消息出现在了公众视线中:《废止文件通知》被发布。这是一则极具实际意义的通知,它指引着我们重新审视政策实现的过程,推进政策质量的提高,方便大多数人的正当需求。
众所周知,政策是国家实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固化的行为指南,是社会发展的利器。然而,一些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如预期,存在落地与执行不一致,产生“堵点”、“瓶颈”等问题。原因在于,虽然政策的制定过程经过了多方面的论证,但一些存在缺陷的政策,最终还是得到了通过。一旦实施效果不好,就必须及时进行优化和修正。
废止文件通知的发布,正是对此作出了最为权威而果断的回应。通知明确,要求各个部门在执行中对于已经废止的政策文件加速删除处理,使其彻底消失在数据库中。对于仍在使用的政策文件,要求核查和梳理,以此达到优化并完善现有政策制度。
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要求,分析政策实施的效果,识别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只有“存废互补、补存相长”,才能够真正实现政策制度的完善和优化。
政策的精准实施,离不开广泛的社会参与。这不仅是推动政策生效的重要因素,也是维护政策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依据。废止文件通知的发布,就在于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与公众、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政策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和回应,在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实现国家目标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进退两难”的情况,同时也会折射出政策制定进程中的种种困境和难题。在这个过程中,废止文件通知能够给我们透视政策本质化深度剖析,让我们更加深入了解政策的基本特征和执行的困难,进而从根本上改进政策机制设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在全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下,废止文件通知的获得、实施,将有助于消除政策执行障碍,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完善政策体系,推动全国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中国的经济繁荣、人民幸福和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的不断完善。
文件通知范文 篇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51号)下发后,有关单位和职工以及经办机构就一些具体问题来文来电咨询,为进一步做好补缴工作,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51号文件第一条“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也包括参保前应缴未缴。劳动年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应缴未缴企业职工,也可以按照51号文件补缴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费用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并加收滞纳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劳动合同制试行期间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再补缴。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五、曾经为企业职工,现在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如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补齐欠费。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个人申请要求按补缴办法补缴的,可以受理补缴。
六、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已经按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过扣缴,但没有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中断缴费的,如扣缴原始材料完备可查,也可按原实际工资收入补缴。
七、职工工作流动,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的中断缴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补缴。
八、按规定办理了补缴的人员,遇有跨省转移的,其1998年1月至12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11%后,办理转移。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共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畅通参保补缴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应保尽保。
文件通知范文 篇5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清理程序和清理结果应当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科学原则。从实际出发,清理程序和内容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民主原则。清理过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及时原则。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条 省政府所属部门、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
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
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规章施行后满3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采用科学、民主的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二)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
(一)合法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或者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协调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四)操作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实施效果,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
第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满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十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初步清理意见;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制定机关。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二)宣布失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公布及修订时间、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
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制定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入政府立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收集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报刊、传媒资料,对其反映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准确获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跟踪分析、执法检查等方式,掌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的,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地方法规)
文件通知范文 篇6
鼓励广大同学走向社会、深入企业,通过参观调研、挂职体验、见习创业等形式,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前景,提高综合职业素质;在实践中经受砺炼,切实增加就业前的实践经验和对职业生活的感性认识。
鼓励广大同学积极行动,深入到下岗职工、敬老院、福利院、贫困学生家中,广泛开展 送温暖、献爱心 活动,大力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的和谐新风尚,展现出当代大学生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以 绿色照亮中国梦 为主题,通过对不同群体的环保意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使学生自身和市民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关注各类社会民生问题的同时,培养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为扩大我校在全国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鼓励我院青年学生利用寒假契机,向家乡学校领导、老师宣传介绍我校的相关情况以及招生的有关政策等,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动员优秀学生报考我院,为我院凝聚新生力量。
文件通知范文 篇7
西秀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20**年6月4日,区教育工会下发《关于举办教工杯篮球运动会的通知》(区教工字【20**】14号),要求各学校积极组织参与报名比赛。
为确保本次比赛的'公平、公开、公正,在区教工字【20**】14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2、队员是借用人员的必须以西秀区区委组织部下文的文件为准。
1、20**年“教工杯”球队报名表(单位处加盖学校公章、贴有十名队员的集体照片)。
2、十名参赛队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十名参赛队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4、十名参赛队员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5、《全校在职人员20**年6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同时盖有学校公章及信用社公章的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