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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管理制度合集7篇

发表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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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管理制度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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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医务科到县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6、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7、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8、《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证明管理制度 篇2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2、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证明管理制度 篇3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证明管理制度 篇4

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证 明

患者:***,年龄:***,科室:***,住院号:***,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6、上述(3、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xx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证明管理制度 篇5

1、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2、《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内容可分为管理机构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资料、签发类资料。

3、《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载体形式可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两类。

4、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5、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签发产生的电子文件等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保存,保管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6、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证明管理制度 篇6

汀州中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汀州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一)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蓝东辉

副 组 长:韩步升、沈煜春

成员:廖海兰、曾水丽、廖陈洁、程祥在、戴香秀

(二)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后,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一)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二)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妇产科护士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四)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五)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四、首次签发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一次性打印。

(二)各接生人员(须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三)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五、换发制度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无效证件包括如下4种情形: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4、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三)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院书面申请换发。

(四)换发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我院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二)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和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产生的废证及时上交县妇幼保健院,由上级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县卫计局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四)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县妇幼保健院及县卫计局报告,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八、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

(二)要做好新生儿及产妇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三)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四)纸质资料归档保管的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汀州中医院

2017年4月27日

证明管理制度 篇7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管理、使用、注销等事项。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1. 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申请。

2. 申请人应提供新生儿的出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母亲姓名等。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1. 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发放,具体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 发放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包括保存、查询、补办等。

2.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

1. 出生医学证明是确认新生儿身份的重要证件,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使用或转让。

2. 在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伪造和滥用

1. 对伪造、滥用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措施,防止其被伪造或滥用。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注销

1. 在特殊情况下,如新生儿死亡、被收养等,应由申请人向发放机构申请注销出生医学证明。

2. 注销后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予以销毁。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